财政部日前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办法对基本建设贷款的贴息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加强了对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在贴息范围上,办法明确,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在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上,办法强调,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摘自2012年4月9日《 人民日报 》第2版 记者李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