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出台新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浏览次数:2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消息说,从今年起,佳木斯市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出台了《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16种慢性病门诊就医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新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患有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癌症、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尿毒症透析、慢性肾衰竭(非透析)、冠心病、脑动脉硬化症、急性脑梗塞及脑出血恢复期、肝炎后肝硬化16种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除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脑动脉硬化症、肝炎后肝硬化以外的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级管理。

  据介绍,患者需填写“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无病历需提供近期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门诊慢性病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市医保局组织专家认定审批。癌症、尿毒症透析、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冠脉支架术后患者可凭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随时审批。符合准入标准的,从审批当月起按月享受待遇。

  这次出台的新规明确了年统筹支付定额慢性肾衰竭B级提高1000元,慢性肾小球肾炎B级提高1200元,帕金森氏病调整为A级4000元、B级3000元,其余病种B级提高600元。B级标准的,如病情加重符合A级标准,需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经认定后可升至A级,从认定之日起按月核定定额。

  此外,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每两年审核一次,其余病种每年审核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导致延误享受待遇的由患者自负。达到享受待遇期限的,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病情复发符合标准的,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另据悉,佳木斯市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到定额标准属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斥免疫抑制剂治疗、尿毒症透析统筹基金按77%支付,其余病种按60%支付。癌症、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定额按年一次性划拨,其余病种半年划拨一次,上半年余额可结转下半年使用,全年余额不结转下年。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患者可自行选择二级以上和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各一家。一年内只可变更一次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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