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务工人员可正式办理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2-04-12    浏览次数:1

  根据3月9日出台的《大庆市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4月9日开始,大庆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正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了。

  按照《办法》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与务工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贸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在一年以上、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

  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就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个体工商户办理公积金缴存分两步走

  按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分两个步骤:第一步,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办理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开户登记表。

  第二步,办理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后,再办理个体工商户本人及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缴存人身份证、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个人开户登记表。

  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公积金缴存,必须由所在的务工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不能直接办理。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开户当月应发工资或纳税收入确认。次年,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重新计算。

  缴存人没有纳税收入证明或无固定收入证明的,缴存基数以缴存人账户所在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5倍计算。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缴存人账户所在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

  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4月1日起实施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提醒:连续6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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