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4件法规进行修改。
据了解,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60件地方性法规、58件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梳理。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提出了修改部分法规的清理意见。
暂住人口不再被责令限期离开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5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或者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修改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5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
不安分户表不再被限用水量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按每户100元计算处以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按每户100元计算处以罚款。”
侵占航道不再被责令强制拆除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航道损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航道损失40%的罚款。”修改为:“(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造成航道损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航道损失40%的罚款。”
毁林界桩不再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甘肃日报 记者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