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省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决定提高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从2012春季学期起,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00元。
据了解,此次制定的标准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超出基本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有关市、区(市)负责安排落实。
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兰州晚报 记者王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