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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3-08-29    浏览次数:3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第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与指导;

  (二)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和批准;

  (三)研究、解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和建议。

  第三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55至40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奖励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委员组成人选,报请市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届任期内,来自于行政部门的奖励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专业领域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奖初评工作;

  (二)对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对完善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中青年专家、学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热心本市科学技术奖励事业,有能力全程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科技进步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遴选。为保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每年评审专家组当中必须保留不低于三分之一的上一年度参与评审的专家。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秘书1人。评审专家每年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以下简称候选对象)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初评。专业评审组初评以会议方式进行,在评审专家打分结果产生后,进行综合评价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需要时可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先进行函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会议和函审方式均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由评审专家对候选对象按规定要求填写评审打分表和推荐意见表。

  第九条 初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全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有关异议事项。

  第十条 通过异议程序的科技功臣奖和一等奖候选对象需进行复评。复评会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评审组组长和特邀专家、学者参加。科技功臣奖的复评还应有科技、人事等行政部门的领导参加。根据候选对象的汇报、答辩和初评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复评结果。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初评、复评结果进行最终评审。即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科技功臣奖和一等奖候选对象进行投票表决,通过最终审定;对二、三等奖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查批准。

   (一)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全体委目的三分之;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成目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才有效。

   (二)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程参加会议评审,无特殊理由不得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人员参加会议。

   (二)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评审委员或评审专家不代表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审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对象和项目,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对评审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守秘密。

   (四)认真学习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和评审有关业务知识。

   (五)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对象,不得作为委员和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奖励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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