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办发〔2012)38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9    浏览次数:2

鄂农办发〔2012〕38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主题是“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为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我厅经研究,决定在4月中旬至5月中旬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宣传活动。现将宣传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宣传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自2012年5月1日起,对所有农业“三品”生产企业和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生产的农产品全面实行以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检疫)合格证、有包装(指农业“三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标识为门槛的“四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对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业“三品”实行以有包装、其他食用农产品以有标识为门槛的经营场所准出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四有”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同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2号)的规定,对入市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四项证明材料查验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能提供上述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

  (二)宣传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购销的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的执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主体。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对两大执行主体必尽责任的宣传,推动其执行好准出准入制度。

  (三)宣传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的监管主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委托执法的农业事业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的监管主体。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好对准出准入制度执行主体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宣传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宣传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达到产地准出制度“四有”规定要求和未查验市场准入制度的四项证明材料(含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处罚规定,从而有效促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二、活动形式

  各级农业部门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以及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人员,举办专题培训班。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采取印发宣传手册、明白纸、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知识宣传。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认知度,大力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展开。

  三、有关要求

  (一)成立专班,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宣传月活动,作为今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工作专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重视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工作,理清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尽快启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并规范操作。

  (三)深入企业,加强督导。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深入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广泛宣传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督导和帮助企业做好执行工作。

  我厅将把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宣传月活动情况与省、市(州)政府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落实情况一并进行检查考核。各地请于5月31日前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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