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商 务 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南昌海关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南昌铁路局
赣商陆路字[2011]2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口岸作业区建设
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 南昌海关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交通运输厅 南昌铁路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鹿心社代省长、凌成兴常务副省长、洪礼和副省长、
谭晓林秘书长、胡世忠副秘书长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1年6月9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关于加强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提升口岸物流水平,促进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口岸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0】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口岸作业区的重要意义
口岸作业区是内陆地区依托现有交通基础设施,在远离沿海、沿边口岸的地区设立的基本具有沿海、沿边口岸功能的公共平台。口岸作业区可以实现国家集中监管、船东远程箱管,提供金融保险、信息网络等服务。运用口岸作业区能有效提高口岸物流整体效能,最大限度聚集进出口货源,有效提高运输、代理、装卸、仓储等服务企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口岸物流成本,逐步实现由沿海第三方物流向本地第三方物流转变,由属地申报、口岸放行向属地申报、就地放行转变,由传统操作流程向现代操作流程转变,提高区域通关水平,实现内陆地区口岸功能沿海化。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大通关建设要求,紧紧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优化配置、整合资源,推动口岸作业区规范建设和强化管理,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商务成本,不断优化江西投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口岸作业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建设等规划和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各地产业发展和进出口货物总量、流量及流向,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口岸作业区建设既要立足当前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又要着眼长远,进行合理预留。口岸作业区实行口岸功能同区作业,统一规划建设,按需分步实施。
3、监管有效,合理适用。口岸作业区建设以满足有效监管为前提,按照合理、适用的原则,整合功能设施,避免盲目求全、铺张浪费。
4、资源共享,效益优先。口岸作业区建设以一种运输方式为主,多种运输方式组合,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降低运营成本。
(三)总体目标
以南昌口岸物流平台为中心,以九江水运口岸为龙头,以江西电子口岸建设为信息技术支撑,以赣州、上饶、鹰潭、新余、吉安、宜春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铁路、公路和水运口岸作业区,到2015年全省口岸利用率达到50%以上,力争超过80%。
三、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
设立口岸作业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通过后批复设立,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口岸作业区的验收、管理等具体工作。各级政府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对口岸作业区的建设、经营进行综合管理,并协调口岸作业区内相关口岸执法政策问题。
(一)口岸作业区设立申报
1、口岸作业区的冠名格式统一为:地名 运输方式 口岸作业区。如:高安铁路口岸作业区。
2、口岸作业区设立的申报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企业法人。
3、设区市政府负责受理本地区口岸作业区的申报,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省商务厅提出设立口岸作业区的申请。
4、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设立口岸作业区的报告须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状况,货物进出口总量、货物种类及其流量、流向,辐射范围、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方面情况。
(二)口岸作业区设立审批
1、省商务厅收到设区市政府关于设立口岸作业区的申请后,会同省发改委、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按照口岸作业区建设的基本原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是否符合省级口岸发展规划;
②是否符合海关、检验检疫的监管要求;
③是否符合铁路(公路、水运)货场规划和具备集装箱运输的条件;
④是否具备连接沿海、沿边口岸的物流通道条件。
3、根据论证情况,符合条件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正式发文批复设立口岸作业区。
(三)口岸作业区方案论证和项目核准
1、经省有关部门论证后批准设立的口岸作业区,其申报主体要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交设计方案。省商务厅收到设计方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发改委、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等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抄送设区市政府。
2、口岸作业区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程序向省发改委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并附省商务厅论证意见、建设方案、环评、节能评估、用地许可、规划意见等,省发改委负责对全省口岸作业区建设批复,并抄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在未取得省商务厅对口岸作业区设计方案的答复之前,发改部门原则上不应受理口岸作业区项目核准申请。口岸作业区涉及投资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四)口岸作业区竣工验收
1、项目核准后,由口岸作业区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建设。口岸作业区工程建设竣工后,口岸作业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县(区)政府报告,在取得工程、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的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提出口岸作业区预验收申请。
2、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口岸作业区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设区市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出正式验收的申请。
3、正式验收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发展改革、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一般在收到设区市政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口岸作业区管理
按口岸功能实现的情况,口岸作业区实行等级管理。口岸作业区的维护由当地口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确保作业区的有效监管和正常运营。口岸作业区整体搬迁应事先报告省商务厅,同时抄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并在当地口岸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
(六)口岸作业区关闭
口岸作业区如不能满足有效监管,运量达不到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原则上予以关闭。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推动口岸作业区及其通道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口岸作业区进行管理,保障口岸作业区工作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口岸作业区现场的维护经费。
(二)海关、检验检疫、交通和铁路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口岸作业区建设,在口岸作业区运营中,给予通关、物流运输等方面支持和保障。
(三)省商务厅要会同海关、检验检疫、交通、铁路等部门制定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应标准。建立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口岸作业区及通道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