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为建立食品药品统一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理顺职责关系,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二)主要原则。坚持上下对口原则。要有利于工作指导、有利于上下衔接。坚持充分保障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规模要与作为粮食大省、食品工业大省地位相适应,确保为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坚持突出职能转变原则。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简政放权。坚持分级组织分步实施原则。分级实施,省级先行,逐级推进;行政机构调整先行,事业单位调整随后跟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职能有机整合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
二、改革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原省、市(地)、县(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不再保留原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辖区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设置形式由所属市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将省、市(地)、县(市)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市(地)、县(市)各级质监部门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省、市(地)、县(市)各级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与本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组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隶属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精神,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力度,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市(地)级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区域性检验检测职能,县(市)级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基础性、常规性检验检测职能。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人口多、监管任务重的,可以乡镇、街道为单元设置;人口少、监管任务相对较轻的,可跨区域综合设置,具体设置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决定。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每个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应配备1名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和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五)理顺职责关系。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含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搞好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农业部门(含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统一划转畜牧兽医部门。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统一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与现有的食品药品稽查机构整合。省级其他职责调整及职责分工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另行明确,省以下其他职责调整及取责分工原则上按照上下对应原则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确定。
(六)合理核定编制。市(地)、县(市)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主要以原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行政编制及工商局、质监局划转的行政编制为基础重新核定。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监管任务轻重,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般配置行政编制5名至8名左右;乡镇和城市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一般配置行政编制3名至5名左右。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事业编制配置,市(地)不低于25名;较大县(市)14名左右,中等县(市)12名左右,较小县(市)10名左右。各地要根据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强化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力量配置,为其提供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机构组建所需编制从工商、质监系统划转,不足部分由各地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负总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 管工作,明确责任,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含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和有关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改革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省政府负责制定出台体制改革配套政策,统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要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机构、编制、人员和职能全部到位。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在编制和人员划转到位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机构编制随职能走、人随编制走的原则,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的划转,制定“三定”方案。组织部门负责相关机构领导干部的调整和配备。人社部门负责划转人员相关政策制定和协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资产、经费划转等相关事宜的协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纪律,强化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纪律,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冻结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相关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黑编﹝2013﹞22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对涉及机构改革单位干部人事有关工作实行冻结的通知》(黑组通字﹝2013﹞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改革涉及的相关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调动、干部调整、国有资产实行冻结,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治久安,必须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以此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为契机,在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推动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确保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要深刻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统筹推进,着力提高食品药品产业整体素质,创造公平法治诚信市场环境,加快构建符合省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