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20号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科技要素向基层聚集,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2009〕2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服务活动或者创办(领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类型: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指创办(领办)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科技人员。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指深入基层或者企业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
1.创办(领办)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2.创办(领办)的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
3.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
(四)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
1.原则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或者所服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实现盈利;
3.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申报人填写《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一式六份,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事务性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的受理、初审以及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每三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称号。
第十四条 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批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先进个人、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表
主题词:科技 科技特派员△ 管理 办法 公告
报:科技部。
送:省法制办。
发: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厅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办公室 (共印400份) 2012年3月28日 印发
打印:尤泽恩 校对:左琳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