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22号
《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加快现代种业发展,推进优质种业基地建设,增强种业竞争力,根据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是指:本省具有品种、技术和规模优势,有较强商品化、产业化开发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种业企业开展优质种子(苗)、种畜(禽)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的基地。
第三条 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以自主创新为核心,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实施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五条 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认定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品种、技术和规模优势,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处于领先地位;
2.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商品化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能力。
(二)申报主体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从事种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活动,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
(三)申报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省级(含)以上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繁育种收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申请单位提交《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申报书》一式六份,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2次专家评审,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牌匾。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事务性工作。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认定申报的受理、初审以及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未通过的取消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