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06    浏览次数:1

沪府办发〔201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的涵义)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下同)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实施范围)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以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阶段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

  (一)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

  (二)列入国家《部分高能耗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

  (三)列入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

  (四)列入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

  (五)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限额标准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使用地方标准,下同);

  (六)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