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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4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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