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版实施

发布日期:2012-04-20    浏览次数: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日前转发《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与2004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共涉及15处内容。其中,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行为,并将团伙作弊纳入处罚范畴、根据作弊手段的新变化作出修订。

  据悉,该决定已于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旨在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团伙作弊,罚!

  严惩涉案学生、教师,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修订后的《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为分成“违纪”10种和“作弊”10种。并首次将“加分资格”作假认定为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明确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本次修订,还根据作弊手段的变化作出修订,如将“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订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对违规行为的认定手段增加视频录像手段的应用,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修订后的《办法》首次将“团伙作弊”纳入作弊处罚范畴,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惩处力度,加!

  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修订后的《办法》强调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定“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考试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被纳入处罚范畴。

  修订还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从重处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诚信记录,留!

  强化“考生诚信档案”,诚信记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随意删除、变更

  修订后的《办法》再次强化“考生诚信档案”的重要性。强调“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同时,为尊重考生权益,修订办法规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同时规定,“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电有媒体今日报道:“本月15日下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科目统一开考,考生张先生却意外发现,同考场的多位考生考前便已拿到参考答案。而在网上,疑似该科目的试题和参考答案提前便已有人公布。”

  记者为此联系教育部,教育部专门做出回应:“2012年4月自学考试全国统考于14、15日举行,共300多万人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期间,有人向考试机构举报,个别试题内容疑似泄露,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已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全面调查。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涉嫌泄题行为严重干扰考试秩序,损害考试公信力,一经查实,对犯罪分子将坚决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