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6年度河北省智慧集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30    浏览次数:1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公布2016年度河北省智慧集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6〕9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智慧集群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工信产业〔2015〕4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过各县(市)产业集群自愿申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推荐、评审考察、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安国中药产业集群、安平丝网产业集群、清河羊绒产业集群、永年县标准件产业集群等4个产业集群为2016年度河北省智慧集群建设试点,并予以公布。为扎实有效有序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智慧集群建设试点工作,将其作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推进“互联网 ”和县域工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对智慧集群试点的规划编制、方案制定、督导推进等的指导检查。各试点县(市)要明确智慧集群试点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细化责任分工,建立日常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机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有序开展好试点建设的规划编制、方案制定、项目建设、绩效监督等工作。

二、编制专项发展规划。各县(市)要将智慧集群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河北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冀工信明传〔2015〕26号附件)及《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禀赋、区位特点和产业优势,选择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制定和完善智慧集群建设专项发展规划,明确智慧集群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突出系统性、全局性、前瞻性,精准定位集群功能、精准打造发展平台和载体,发挥好智慧集群建设对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支撑作用。专项发展规划需经县(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要依据智慧集群专项发展规划,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完善智慧集群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建设主体、预期目标、投资安排、资金来源等,谋划重点项目,按年度细化进度和投资方案,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试点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大力支持智慧集群重点项目建设,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引进行业内领军企业等战略投资者,激发市场活力,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智慧集群建设。今年省厅将根据各试点集群项目谋划情况,安排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试点智慧集群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和重点项目建设给予补贴。

五、加强督导管理。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试点建设进展情况,遇有重大进展情况要随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智慧集群建设试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不符合智慧集群建设试点要求的,将取消建设试点资格,同时依法追回补贴资金。

六、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各市局要加大智慧集群建设工作的推进力度,认真总结智慧集群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开展交流活动,推广优秀解决方案和应用案例,不断扩大智慧集群建设范围,切实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

七、其他工作。请各市局于3月31日前,将本市和试点县(市)智慧集群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处室负责同志名单报送厅产业政策处。各市指导试点县(市)编制的专项发展规划及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厅。

联 系 人:康振杰

联系电话:0311-87803218

邮 箱:kzj@ii.gov.cn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050071)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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