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 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1

  在管理层频推“价值投资理念”的背景下,又一实质性政策出台。

  昨日(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 《规则》),将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的出台,意味着政策酝酿已久的创业板退市闸门正式打开。

  今年2月24日,经过前期的修改,《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正式发布。而如今的政策,主要是将这一方案内容落实到《规则》的具体条款。

  退市标准再丰富

  在《规则》中,监管层进一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亦从五方面对创业板公司暂停及退市作出规定。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规则》首先将原“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改为 “最近1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其次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规则》新增了“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3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上述五方面暂停及退市标准规定,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更趋完善。而《规则》实施之后另外一个新变化是,创业板公司退市时间更快。

  《规则》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即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该规定主要是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来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条件。

  另外,在关于强化退市风险的披露中,《规则》全面考虑可能的退市风险出现时点,针对不同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与此同时,《规则》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在关于完善恢复上述审核标准中,《规则》亦列举出四大军规,明确了对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的不支持。

  第一,新增“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30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3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第四,明确因连续3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深圳某投行人士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退市制度的看点在于: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1年、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被谴责3次终止上市、造假引发2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借壳只给1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

  上述情形体现了退市时间的快、短、没有给予公司缓冲期,不能进行“特别处理”,这样也进一步杜绝壳公司的出现。

  另一方面,上述制度的明确,将使那些行业发展前景不佳,上市后利润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公司成为退市的直接标的。

  至于《规则》的出台是否会对创业板投资造成影响,上述投行人士认为,相信后期资金对创业板无肆炒作的情形会逐渐减少,整个板块的投资可能会出现分化行情,即有退市前兆公司比如2011年年报亏损的创业板股,可能遭遇市场抛售风险,“不过,总体上对市场应属利好,因为投资者可以避免投资有退市前兆的创业板股,实则是降低这部分公司股票对资金的消耗,也有助于净化整个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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