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新政加快文化大省建设

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4

  省政府近日正式出台《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支持我省文化改革发展、建设文化大省提供政策保障。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财政、税收、投融资、工商管理、资产管理和经营、土地以及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等八个方面,对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给予政策性扶持,所涉及内容全面详尽,体现了扶持、优惠、可操作等原则。

  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规定》要求,各级财政要保证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具体包括:对甘肃省精品剧目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予以整合,在此基础上设立甘肃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传播专项资金;对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从2012年开始将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2亿元;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扩大甘肃社科基金规模,重点扶持立足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研究项目;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按照“一团一场”的原则,将演出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新建、改造、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为文艺院团提供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等。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确定了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符合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文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同时,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投融资政策方面,《规定》提出,比照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在省政府主导下,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由省财政注入一定的引导资金,同时吸纳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等。

  在工商管理政策方面,《规定》明确,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到位,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在土地扶持政策方面,《规定》强调,将文化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另外,在资产管理和经营以及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也确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规定》同时提出,利用税收、信贷、专项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甘肃日报 记者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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