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各民营科技企业:
为全面了解2011年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和《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开展对民营科技企业2011年的企业经营与发展情况的年度调查工作,并同时开展民营科技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民营科技企业调查工作
(一)调查范围:
经科技厅、地(州、市)科技局、县(市)科技局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具体要求:
1.2011年民营科技企业年度调查工作全部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各地(州、市)科技局、县(市)科技局、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新疆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网(http://222.82.229.90/mykj/)登录到新疆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系统。
2.各民营科技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调查表中的各项数据,填写完成后于2012年5月15号之前上报给各认定机关,由认定机关审核通过后,从系统生成打印一份《民营科技企业调查表》,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于2012年5月25日之前交至各认定机关。
3.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民营科技企业调查工作。各地(州、市)科技局于2012年6月6日之前完成网上审核上报工作,并将各民营科技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调查表》纸件版(一份),报至科技厅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复核工作
(一)复核范围:
经科技厅、地(州、市)科技局、县(市)科技局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复核内容:
2011年年末资产总额,年末负债总额,年技工贸总收入,年技术性收入,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主要产品及专利概况和企业科技人员结构等。
(三)具体要求:
1.2011年度民营科技企业的复核工作,全部采用网络申报及审查,网址同上。
2.各民营科技企业登录网站后认真填写复核表,填写完成后于2012年5月15号之前上报给各认定机关,由认定机关审核通过后,将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民营科技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从系统生成打印《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复核(换证)申请登记表》(一份),于2012年5月25日之前交至各认定机关。
3.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复核工作。各地(州、市)科技局于2012年6月6日之前完成网上审查及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审核,并将民营科技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各认定机关填写审查意见的《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复核(换证)申请登记表》纸件版(一份),报至科技厅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各地、州、市科技局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对归口管理的民营科技企业调查和复核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落实,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这两项工作。对归口管理的民营科技企业填写的数据要认真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需要重报、补报的,要及时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重报、补报。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努尔别克 查亚
联系电话:0991-3823762(传真) 3680700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353号,科技厅民营办
邮 编:830011
附件:《新疆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新疆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系统操作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