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2-04-24    浏览次数:6

  呼和浩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工程师孙志和解读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问:为什么要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或者说是在什么背景下决定重新修订这部条例的?

  答:《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无论是在强化城市管理、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还是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城市战略目标实现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今年来呼市现代化首府城市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已不适应呼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构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首府市容环境,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

  问: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变化,或者说变动比较大地方面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条例在执法理念、适用范围、城市管理的指导原则、行政处罚尺度、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有修订和增加部分条款,同时有删减的条款。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近年来,随着呼市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区面积也在逐年扩大。为了解决市中心城区及新建城区以外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

  问:条例在执法原则或理念上有什么体现?

  答: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原条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各种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为避免管理部门以罚代管,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工作原则中增加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条例还增加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的规定。

  问:怎样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呢?

  答:市容管理工作要想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市民群众的支持参与,舆论宣传工作至关重要。为此,条例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协调配合新闻宣传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社会宣传及教育工作,以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同时还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提出了工作要求,以增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参与度。

  问:有没有涉及到对特种垃圾的处置管理?

  答: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变,过去以生活垃圾为主的城市垃圾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垃圾。由于垃圾成分的改变,过去单一的垃圾处置方法,现在对生活环境造成了新的污染和危害,因此条例专门增加了一款对特种垃圾处置管理的规定。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产生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规定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新条例行政处罚尺度有哪些调整?

  答: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合理设定行政处罚,条例从管理实际出发,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对部分罚则进行了修改:一是删去了违反生活垃圾袋装规定的处罚、违反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的处罚;二是降低了居民未在指定地点堆放垃圾的罚款;三是将市区饲养畜禽“予以没收”的处罚修改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是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影响恶劣的乱涂乱贴“小广告”行为,除了对直接行为人进行处罚外,增加了“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增加了对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罚;六是针对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随意处置,污染和破坏城市周边环境的问题,参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调高了对随意处置生活垃圾行为的罚款。

  问:新修订的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具体都有哪些?

  答:1、关于对临街商铺装修垃圾清理的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铺装修风气日盛,临街商铺装修垃圾随意占道堆放为题屡禁不止,既破坏了市容环境卫生,也影响了行人或车辆的正常通行,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增加了“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的规定。 2、关于对临街单位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目前呼市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比较普遍,燃放后废纸屑等废弃物得不到及时清理而造成环境污染,同时,一些未燃残留的烟花爆竹还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条例针对临街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及时清理废弃物的规定。 3、关于停车场管理的问题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呼市政府2009年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2010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也明确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区内道牙以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的审批和监管。因此,为了与管理工作时间相对接,为管理部门做好这项全新的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条例专门增加了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4、关于对科学合理处置各类垃圾的规定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处理各类垃圾和废弃物。 5、关于市辖区以外城市化地区适用条例的规定 当前,随着呼市旗县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对旗、县所在地及其重点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旗县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旗县的市容管理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有的旗县没有专门的市容管理机构及队伍,尚不具备严格按照本条例执行的条件,因此条例规定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助于旗县市容环卫工作按照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 6、关于罚款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以往的管理实践,有些行政相对人违法后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尤其是拒交罚款现象严重,而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例增加了“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

  问: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4月28日由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7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2002年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止。他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同时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将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

  答: 新条例的颁布,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城市的战略目标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要认真组织城管系统干部职工、执法队员学习和宣传新条例,使执法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新条例,提高民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我们将借助实施新条例的东风,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市容环境整治力度,结合呼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的实际,紧紧围绕“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创建一流首府经济”总体目标,巩固和深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成果,强化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细化管理措施,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构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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