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以及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文的精神,为规范、统一全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列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
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内资项目;
(二)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内资项目;
(三)市(州)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内资项目;
(四)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省管理企业,下同)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在所需审核材料齐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分别提供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凡需要招标的进口设备,应委托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并出具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审批、核准、备案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省发展改革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余三份下发。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三、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的程序
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初审要求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有重大变化的应请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认可后,由原确认书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变更。其中,变更项目业主的需要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
变更件一式五份,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余三份下发。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委(局)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变更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四、关于进口设备清单的确认
(一)申请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程序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一次性办理确认手续。
(二)初审要求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初审意见。
(三)进口设备清单确认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采取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共出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余三份下发。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设备清单确认件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五、其他
(一)管理办法所指限额以下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三)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四)省发展改革委规划处具体负责所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出具有关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五)统一印鉴。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审核“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统一使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资项目确认审查专用章”(附印模)。
(六)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规划处联系。
联系电话:027-87231260、87892468
传 真:027-87237127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鄂发改规划【2012】10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