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制定的辖区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相关规定,该标准明确,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浙江地方海事局辖区相关小型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据悉,该标准在确定辖区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时,综合考虑了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该标准中所称的“小型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的机动船舶,但不包括高速客船、游艇、军事船舶、渔船、地效翼船及体育运动船舶。
另外,标准还要求,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具备船舶登记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标准核定各自辖区小型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时,应在配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注明“限仅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