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2]1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4号)同时停止执行。
《办法》明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县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其中,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补偿的区县,要按照不低于1比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结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以及其他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额度和补助标准调整,以及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监管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