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    浏览次数:4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中央在甘及省属企业:

  近一时期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了几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从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包单位应当对拟承揽工程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非煤矿山发包单位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明晰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发包单位须选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落实外包施工队伍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省安监局《甘肃省非煤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及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甘安监管一[2011]2号)的规定,在省外登记注册的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和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首先要通过发包单位资格审查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安监局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方可向省安监局提交申请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出具登记备案文件。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工程服务单位,通过发包单位资格审查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安监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包单位不得开工。凡发现未履行备案手续开工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

  三、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建设项目及外包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统一监督和管理。发包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承包单位制定外包工程现场处置预案,并纳入发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事故时,发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承包单位或根据需要设立的项目部,要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设施,并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连续稳定。承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项目部负责人由承包单位委派,须取得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进一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承包单位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包和承包单位双方的安全监管,防止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等现象的发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