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2-05-02    浏览次数:4

  4月26日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尚英宣布,《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于今年3月2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省关于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一个里程碑,为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条例》贯彻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从立法上明确了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共有9章50条,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深化了扶贫目标、任务和内涵,进一步强化了消除贫困深层次根源的措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该《条例》结合全省开展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在扶贫措施中强调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落实扶贫对口帮扶计划,通过采取项目扶持、人才培养、信息技术服务等措施,帮助贫困村、贫困户提高增收致富能力”,将省委这一重大决策体现在法规中,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该《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扶贫开发中的责任与义务,对扶持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作出规定,对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设立了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甘肃日报 记者王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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