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2〕55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尾矿库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尾矿库汛期安全是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根据我省气候特点,局部地区夏季可能发生短时特大暴雨,各级安全监管局和尾矿库企业(下简称企业)要高度重视尾矿库汛期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警惕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事故,深刻汲取近两年尾矿库成功度汛经验,认真落实好尾矿库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按要求做好尾矿库的防汛应急演练工作,真正把尾矿库汛期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全面排查,消除隐患。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评估及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2〕29号)的要求,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在汛期前完成尾矿库安全评估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病库,严禁“危、险”库运行,确保尾矿库安全。
2.值班值守,监控有效。企业要关注天气预报,主动及时了解汛情,认真分析尾矿库汛期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极端气候可能危及的尾矿库,有针对性的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企业、库区有关值班人员要做到24小时值守,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企业主要领导要对库区进行现场巡查,不得出现巡查盲点和空档。库区应保证双人双岗24小时巡检值班,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做到及时通报、紧急抢险和疏散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统筹协调,提前防范。企业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前降低库内水位,保证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满足设计要求,调洪库容满足1小时最大洪峰流量要求;企业要编制切实可行的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根据实行情况不断完善修定,要把居民撤离避险作为预案的主要内容,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到人员职责、物资装备、保障措施“三到位”。企业要于6月1日前,在当地乡级政府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配合下,完成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险情出现时,要先能够及时施救、有效处置,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三、强化安全部门监管责任
1.明确责任,恪尽职守。有尾矿库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继续落实干部包库值守制度,对辖区内每座尾矿库都要明确1名县级政府和1名乡级政府干部负责尾矿库安全监管及度汛工作,包库单位和包库领导人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包库干部要督促企业落实度汛工作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工作;监督企业完成汛期应急预案演练,检查演练是否切实可行并达到预期效果;极端天气时段,要亲自在库区值守,遇到险情,要果断下令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库区居民有序疏散撤离。
2.督促检查,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分工明确,做到汛期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防汛工作检查一遍,督促企业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自查和检查发现的隐患未整改完毕前,要跟踪督导,对不能达到防大汛条件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采取降低库水位、开挖应急泄洪明渠等措施,以保证尾矿库安全。
3.加强协调,严密防范。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汛期,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将应急值班电话与防汛值班电话合并,严格落实汛期包库值守、值班带班、专门盯守等制度,严密防范,全力保障,保证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请有关安全监管局迅速将此文传达至各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