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发〔2012〕83号
有关市(州)农业委员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按照农业部的安排,近期将开展第五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第五次监测对象包括第一至四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历次监测期间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1)。第五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不参与本次监测。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省、市(州)农业委员会提出监测申请,同时将以下纸质材料(需附电子文档)一式二份报各市(州)农业委员会: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3)。由龙头企业在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上自行下载并填报。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和201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0-2011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09年1月-2011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0-2011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0-2011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0-2011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填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
已更名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二)市(州)农业委员会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严格审核,提出监测初步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并于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委员会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2、审核合格企业的所有纸质材料。
请将以下材料电子版一并打包后发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 2011年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有关要求
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上报材料逾期的,视为不接受监测、自动放弃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邱杏 0851-5280558
电子信箱:gzscyh@sina.com
附件:1、第一至四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1-8
3、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4、2011年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调查表
附件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