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兽医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4    浏览次数:6

甘肃省兽医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兽医(畜牧兽医)局,省直管县财政、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明电﹝2011﹞26号),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头病死猪补助处理费用80元。为此,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根据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10元,市州和县区财政承担10元。

  三、补助发放方式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形式直接拨付到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户。

  四、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县级填报,统计核查

  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并由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每月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兽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市级审核把关

  市级兽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上报不合理的数据要进行仔细认真地复查。确认无误后形成本市(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每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上报省级财政和兽医主管部门。

  (三)省级汇总上报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终审确认无误后形成全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按照上年11月16日至本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阶段汇总),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统计表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四)补助资金拨付

  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兽医局将资金按程序逐级下拨至县级。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五、监督管理

  (一)市县两级财政和兽医主管部门对上报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不准虚报和增大上报数量套取国家补助资金。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受理。

  (二)市县两级财政和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并将资金拨付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兽医局。

  (三)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要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

  省兽医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为0931-8179095。

 

附表:附表下载 .rar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
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3.
市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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