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了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和严重非法违法问题,多数行业领域、多数地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总体趋于好转。但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多发频发,在有的地方、有的行业领域依然十分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制定了《自治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要求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铁的意志、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铁的手段,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自治区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库热西·买合苏提(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许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井植朴(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王乐祥(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李 为(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蒙志鹏(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于庆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殷绍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肖 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拜合提亚·达吾提(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樊君梅(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王 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尤努斯·玉素甫(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帕力外·木沙(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秉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刘默然(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巴拉提·阿斯木(自治区农机局局长)
唐士晟(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
自治区“打非治违”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帕力外·木沙兼任。
三、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及工作分工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集中打击和整治重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非法违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未按要求整改,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和工作分工
1.煤矿
(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5)以其它工程施工为名盗采煤炭的。
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配合。
2. 交通运输
(1)车辆驾驶人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2)非客车违法载人的;
(3)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4)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5)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农机局配合。
3. 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建设和生产的,或以探代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4)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5)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6)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配合。
4.建筑施工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乌鲁木齐铁路局配合。
5. 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自治区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6.危险化学品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公安厅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环保厅牵头组织。
7.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公安厅牵头组织。
8.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自治区经信委(国防科工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9.冶金
(1)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4)高温冶炼、铸造场所违规使用非冶金专用起重设备的;
(5)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自治区经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监管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一5月底)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4月27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各地政府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3.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法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1.各地、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影响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强有力措施,集中整治。把解决当前的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执法秩序密切结合起来,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
2.各地、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多种形式的检查、督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此阶段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请于7月25日前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1.各地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2.自治区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于9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打非治违”责任
各地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全部排查一遍,不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不漏一个在建项目、不漏一个作业场所,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部登记建册、严厉打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 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打非治违”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合力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安全监管、煤管(煤矿安全监察)、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遥感、航拍、卫星监测和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实效性。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四)依法严厉打击,注重“打非治违”实效
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确保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依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六)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周密部署、严格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面督导检查,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党的十八大、中国亚欧博览会的顺利召开和“五一”“十一”节日营造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各阶段的工作进展和经验作法及时报自治区“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陈宇 杨恒飞
联系电话:0991-2817232(带传真) 28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