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对印花税征收管理有何规定?
答:印花税是1988年出台的税种,现行条例和细则中的许多征收管理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做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其纳税方式陈旧,征管制度与新《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已越来越突出,给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其中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对虽未签订应税合同,但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印花税。
编辑:钟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