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5年工业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5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有关精神,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4-2017)》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工业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国家、省、市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整治要求为指导,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合理安排整治计划,有序推进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整治工作。到2015年底前,累计完成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2015年9月底前,每小时10蒸吨以上蒸汽锅炉和7兆瓦以上热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0号)控制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管理台账。在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高污染燃料锅炉清单编制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工业企业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燃煤锅炉的所在位置、规模、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

  (二)推进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五城区、高新区要在2015年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锅炉;各郊区(市)县制定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限期进行淘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进清洁能源改造。

  (三)开展锅炉深度治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业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限期整治,改造升级治理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四)组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及验收。按照《成都市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申报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另行下达)。

  三、工作要求

  按照《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4-2017)》,各区(市)县政府是本地区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要建立完善组织领导体系,科学制定推进方案,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请于2015年1月10日前将2015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计划报送我委(纸件加盖公章),并于每季度末报送最新工作推进情况,我委汇总后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附件:2015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计划表

  联 系 人: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刘 倩

  联系电话:61881602

  电子邮箱:abc50823@163.com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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