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食品安全案件涉嫌犯罪不得以罚代刑

发布日期:2012-05-08    浏览次数:4

  甘肃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做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记者从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了解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安全案件除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还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不得以罚代刑。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不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移送部门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做出行政处罚。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表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借助司法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食品安全案件追根溯源,有利于彻底清除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摘自新华网 记者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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