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9    浏览次数:2

各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巩义、汝州市煤炭管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推进煤矿企业合法有序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集中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治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并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井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五)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六)是否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是否有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八)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九)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

  (十)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矿区范围、生产能力等事项,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技改、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是否存在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检查时间

  2012年5月15—31日。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省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骨干生产矿井由集团公司进行自查;其所兼并重组小煤矿由所在地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会同骨干煤炭企业进行自查;地方煤矿企业由所在地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自查,自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省厅在各单位自查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是促进煤矿企业依法生产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检查方案,认真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煤矿企业,一律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停而不整或非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检查单位和人员,全省通报批评。

  (三)认真进行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标准制订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未验收通过不许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

  请各级、各部门要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于6月5日前将报告上报省厅,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cheng8887@126.com。

  联 系 人:程乐金

  联系电话:0371—63818887

  二〇一二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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