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集团)公司,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学会(协会),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交战略,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加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科技创新价值的集中体现,是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成果推广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提高和统一各方认识,发挥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的职能,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水平。
二、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合力,着力完善以政府为引导、生产建设单位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支撑、中介机构为纽带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系统推进组织机构、制度保障、评估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途径与措施,引导成果的持有者与使用者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合作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充分调动行业内外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政策引导与重点推广项目组织作用,完善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的政策与机制;生产建设单位要积极运用科技成果,提高生产建设的质量与效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注重成果转化,面向生产建设开展成果推广、提供技术支撑;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成果推广,加强科技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交易等工作。
四、加快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具有组织管理、中介服务和技术咨询等职能的成果推广机构,支持和保障成果推广机构的正常运转。加快行业研发中心建设,推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广。
五、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推广的规章制度,在信息共享、科技奖励、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关系调整等方面,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推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六、做好科技评价工作。在科研立项环节,加强对成果应用与转化目标的要求,优先支持成果应用前景良好的科研项目。在项目验收和成果评价环节,强化成果成熟度、适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等评价。建立健全成果推广评价体系,注重成果应用情况跟踪与实施效果评估。
七、加强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平台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依托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拓展和强化平台的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和供需信息服务功能。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为信息共享提供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推广的统计分析,为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供依据。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平台,发布成果推广供需信息,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八、制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广计划,明确成果推广目标与重点,确定成果推广的主体与方式,系统有序地指导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加强交通运输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要注重标准规范关键指标的研究,积极将成熟、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纳入标准规范。鼓励具有地区特点的科技成果纳入地方标准规范,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强科技成果的系统总结与集成,形成技术手册和应用指南。
十、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工程与成果推广专项行动的带动与辐射作用。通过部省联动、政产学研相结合,面向生产建设需求,组织实施示范工程与专项行动,重点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集成应用。
十一、组织编制并发布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做好新技术应用登录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应用能够有效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质量效益的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
十二、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培训与交流,加大对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承担推广任务的单位要组织专家深入生产建设一线,举办科技讲座、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切实提高培训与交流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十三、建立并拓宽科技成果推广资金渠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在进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鼓励引导建设单位采用新技术成果,加大工程建设研究试验费用于成果推广的比例。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政策,加速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十四、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环节,加大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力度,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使科技创新贯穿于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的全过程。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成果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推广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在科技奖励中,强化对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要求,支持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项,表彰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优秀人才评选等方面,将科技成果推广绩效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七、切实维护科技成果推广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推广单位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中享受利益并承担风险。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运输 科技成果 推广 意见
抄送:部内各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