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12条禁令”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严禁超标购买公务车和报销差旅费

发布日期:2012-05-10    浏览次数:5

  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列出严禁超标准购买公务车、严禁用公款为亲属和子女支付各种费用等12条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令。

  相对于以往规范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此次四部门用非常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四部门表示,暂行办法的发布,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此次四部门列出的12种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禁止行为包括:

  ——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四部门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此外,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摘自《经济日报》 记者王璐)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