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高函【201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两服务行动”,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1]1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2011]39号,以下简称《细则》),经研究,启动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开展初评,确定申报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的名单。
第十批申报为限额推荐。
1.2011年9月底前通过评估的16个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不超过2家中心。
2.列为体系建设重点省试点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不超过2家中心。
3.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可各推荐1家中心。
二、申报
2011年11月15日前(以寄至或送至时间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兵团科技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名单报送我司和火炬中心各1份,并附申报中心的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逾期报送或超额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
三、绩效评价
2012年1月25日前,申报中心须按照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报送年度统计数据。
2012年3月31日前,申报中心须按照《细则》的有关要求,报送年度绩效评价的相关材料。
四、专家评审
根据形式审查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参加专家评审的中心名单,组织答辩和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1.高新司:戴婷婷、迟明,电话:010-58881560。
2.火炬中心:金学奇,电话:010-63923581。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