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印发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5-10    浏览次数:5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指导意见》,以努力构建科学的市场秩序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发展水平。

  《意见》共六部分34条。

  《意见》提出,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是指从宏观、整体和根本上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构成潜在威胁或者可能造成破坏的各种风险。市场秩序区域性风险是指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局部范围内的市场秩序构成潜在威胁或者可能造成破坏的各种风险。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矛盾凸显期、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这些风险挑战对市场秩序不可避免地产生冲击和影响。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新特征的出现,使市场秩序风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风险的成因越来越复杂、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风险防范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提高对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意见》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类风险的防范工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防范各类潜在风险,避免经济大的起落。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有效化解各种风险。王岐山副总理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大的市场监管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意见》提出,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要求,准确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市场监管规律,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全面融合,切实提高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科学化水平,推动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意见》提出,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合作、条块结合、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社会参与、制度保障”的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反应灵敏、动态高效的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形成与工商行政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相匹配、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相对接的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化的风险防范体系;全系统各级工商干部风险意识明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高,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升,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危害和影响,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就努力加强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防范工作,《意见》提出,努力防范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国市场秩序产生冲击的风险,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引发的风险,其他监管领域风险传播引发的风险,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行为不规范引发的风险,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履职不到位引发的风险。

  就切实强化关键环节和特殊时期的风险防范工作,《意见》提出,努力防范市场主体准入环节的风险,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风险,广告市场秩序的风险,市场竞争行为引发的风险,传销违法行为引发的风险,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引发的风险,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风险,农村市场秩序的风险,取缔无照经营执法活动中的风险,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日、两会等特殊时期的风险。

  就建立和完善防范风险工作机制,《意见》提出,建立风险信息归集制度,建立完善风险识别及风险排查制度,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完善风险监控制度,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制度,建立防范风险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防范风险宣传教育和信息沟通制度,建立完善风险报告制度。

  《意见》提出,加强对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防范风险的专业知识培训,运用高科技手段为防范风险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切实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基础,切实做好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防范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对接工作。(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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