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规定公办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禁收与入学挂钩捐助款

发布日期:2012-05-10    浏览次数:2

  从哈市教育局获悉,8日,《哈尔滨市201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出台。规定要求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有择校需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民办学校就读。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收取择校费;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统一招生和提档时间

  哈市民办小学、初中招生时间为6月1日—7月15日,民办初中新生提档时间为7月23日—27日。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招生时间为7月22日—24日。公办初中的招生时间为8月6日—10日。学校公布新生分班名单和教师组合名单时间为8月27日,抽签确定各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8日。严格执行均衡的分班办法。

  小学生入学须年满6周岁

  哈市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进入小学就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公办小学不得跨学区招生

  公办小学实行相对就近划学区招生。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和统筹安排的新生,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盲聋哑学校就学;如果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原则入学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要保障辖区内居住的所有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按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外地就读小学毕业生可返哈就读

  哈市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的,可到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户口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严禁以特长生为名招择校生

  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可以在学校所在区招收批准项目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原则上不得跨区招收特长生,个别项目基点校确需跨区招生的,需向市教育局申请,市教育局将根据全市中小学发展总体规划和学校实际,确定该校是否可以跨区招生,学校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方式招生。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和省级以下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均不得跨学区招收特长生。

  要严格控制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的数量,特长生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新生总数的5%。

  民办校不得以奥数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严格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招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以奥数考试成绩或其他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必须经区、县(市)教育局初审同意,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公办校跨区就读生

  可返回户口所在地

  读初中

  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小学升入对口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由学生家长在6月15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将申请于6月20日前报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统一时间交换学生档案后,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民办小学毕业生

  可申请就读公办初中

  做好民办小学毕业生回公办初中就读的新生安置工作。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到公办初中就读的,须由学生家长在7月20日前向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户口和小学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小学初中

  不得举办重点班

  所有小学、初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坚决纠正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不得加收费用。严格学籍管理。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作者吕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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