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1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探索教育督导工作网格化管理,实现对学校的全覆盖、全方位和全过程督导,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的工作要求,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本区域内督学责任区建立和督导队伍建设情况于2012年6月底书面报省教育厅督导办, 联系电话:027-87328123(传真)。

  附件: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督学责任区是指根据市(州)、县(市、区)教育管理职能和乡镇(学区)、学校分布情况,将市(州)、县(市、区)所有中小学校划分而成的若干个工作片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中等及中等以下公办和民办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二章 督学责任区的设立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所辖行政区划或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市(州)责任区督学负责市(州)直属中小学校的督导,同时对县(市、区)督学责任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市、区)督学责任区一般以乡镇(学区)为单位设立。县(市、区)责任区督学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的督导。

  第四条 每个督学责任区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选派2-3名政府专(兼)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员担任责任区督学。政府督学或督导员任组长,教育督导员协助组长开展督导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省教育随访督导组,不定期到市(州)和县(市、区)开展随访督导。

  第三章  责任区督学的任职条件及待遇

  第六条 教育督导员担任责任区督学,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说真话,廉洁自律。

  (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第七条 拟聘任为责任区督学的教育督导员,主要从教育行政部门机关科室,教研、电教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和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现退居二线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中小学校长、教研员等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责任区督学原则上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责任区督学聘期内,其工资待遇由原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不得在督学责任区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  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第九条 责任区督学要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以及教育教学活动和常规管理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三)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方法和效果开展督导评估。

  (四)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导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五)围绕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完成本级督导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责任区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责任区督学职务。

  (一)因渎职等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包庇或借机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五章  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区督学以随访督导为主。随访督导基本方式和工作程序是: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随堂听课、问卷调查、现场查看、座谈走访、反馈情况、跟踪整改等。

  第十二条 责任区督学随访督导前,须提前向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申报备案,但事前不通知被督导单位。责任区督学应当与所辖督学责任区内的学校保持经常联系,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督导活动。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支持责任区督学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客观真实信息。对责任区督学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加以整改。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责任区督学督查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呈报。

  第六章 督学责任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区督学负有组织、管理、指导工作的职能,要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制定阶段性督导规划,每个季度要向责任区督学提出督导重点,便于督学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活动。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学责任区工作,要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会议和组织督学培训,及时研究解决督学责任区的困难与问题,及时了解责任区督学的工作状况,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责任区督学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督学责任区督导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湖北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2002年第225号),预算安排责任区督学督导专项经费和督学工作补贴,专款专用,为督学责任区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责任区督学结果的运用,将督导评价结果纳入学校考核范围,并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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