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信办重化〔2012〕6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
为了充分展示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水平,促进新材料企业沟通交流,引导新材料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我省将组团参加由工信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定于2012年9月6-8日在哈尔滨市举办的2012中国新材料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新博会)。为了做好我省参加新博会的筹备和参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博会的基本情况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9月6-8日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哈尔滨市红旗大街301号)
(二)新博会规模
本届新博会展览面积约2万平方米,将邀请1000家左右国内外知名新材料生产企业、装备制造商、下游用户、科研院校及投资产业服务机构参展。
(三)展区划分
展区分为主题展区、国际展区、省市展区、央企院校展区、综合展区等5个部分。
(四)配套的主要活动
新材料高层论坛:邀请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国内外专家院士、企业家,围绕新材料产业政策、技术创新、市场应用、发展趋势等展开多视角、深层次交流讨论。
专题研讨会:由重点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围绕稀土稀有金属材料、高强轻型合金、高性能复合材料等主题开展研讨交流。
新材料采购与供应链论坛:围绕新材料领域的产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邀请世界500强企业采购高管及业内专家进行主题演讲。
新材料产业成果发布会: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发布新材料产业最新科研成果。
二、工作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精心组织本地区新材料企业参展、观摩,共同做好新博会的组团参展工作。
(一)参展标准展位分配计划
新博会组委会分配给我省参展标准展位为30个。为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现将我省组团参加新博会的参展标准展位分配计划如下:武汉市5个,宜昌市、襄阳市各3个,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黄冈市、鄂州市各2个,十堰市、孝感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潜江市、仙桃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各1个。
(二)积极落实参会企业
各地经信委要根据参展标准展位分配计划,积极落实参会企业,并将落实的参会企业名单于6月20日前报我委重化产业处,每个参展企业需明确1名联络员。
(三)参展企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参展企业于7月20日前提供如下材料:
1、200字以内企业简介(中、英对照文字,需提供电子版),含企业详细联络信息,以便组委会免费刊登在《新博会会刊》上。
2、企业图片、参展新材料新技术及产品简介(均需电子版),以便统一制作标准展板。
3、有在展会上展出实物要求的,需提前申请,以便制作展台。
4、有在会刊彩页上刊登广告、在展会现场作广告需求的,需提前申请。
(四)布展和参展工作
我委将聘请专业展会公司,对展位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制作标准展板、统一布展和统一参展。请参展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参会经费
本次新博会的展位设计、展板制作和布展经费由我委统一筹措。市州、企业参展人员的差旅费自理,广告费用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
联 系 人:省经信委重化产业处邓忠明
联系电话:13507110279、02787233834
E-mail:hbjhwb@263.net
附件:1. 参展企业基本情况表
2. 标准展位展商须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参展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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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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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技术 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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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实物展示 (实物名称、体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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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做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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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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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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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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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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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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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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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标准展位展商须知
一、标准展位:提供展会使用标准配置的展具,包括如下物品:
1.楣板:每块楣板净宽220毫米,加铝合金边框260毫米宽,2950毫米长。
2.展板:标准展位使用铝合金展架及双面白色展板,每块展板宽为97厘米,高为248厘米,展板由铝合金六棱柱相连接组成一面展墙,每面展墙长
3.展具:每个标准展台内提供洽谈桌1张,折椅2把,垃圾篓1个。
4.电源:每个标准展台内提供
5.照明:每个标准展位内提供射灯2支(60瓦/支)。
6.特装展位:根据客户要求设计方案,并提供优质施工搭建或协助搭建。
7.改装:参展商不得自行改装或拆除展位、展板等。如确需改动请到现场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由服务台派出专业人员施工。
二、标准展位设备(value="3" unitname="米">3米 ×value="3" unitname="米">3米 )包括:
- 完整展位搭建
- 墙到墙地毯
- 展位楣板,公司中英文名称
- (3×3×
- 1张洽谈桌及2把折椅
- 2支日光灯包括电费
- 1个
- 1个垃圾篓
- 参展商名录
- 宣传及市场信息支持
三、标准展位说明
1. 所有标准展位均须由展馆进行设计和安装。
2. 所有标准展位只作出租用途。
3. 参展商不准擅自对标准展位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也不得拆除其中的组合件,如果参展商需要在展位内拆除或改动任何标准设施的位置(例如日光灯),参展商必须于
4. 不得在标准展位的结构上附加任何额外的展位设施或装饰物。
5. 任何标准展位的独立装饰皆不能超过
6. 不可在隔板或地板上钉上任何钉子或任何其它附着物。如果展位的固定装置及设施有所损坏,则由参展商负责赔偿损失。
7. 标准展位参展商若要求增加额外的设施,请于
8. 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