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磷铵行业准入公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1    浏览次数:5

鄂经信办重化〔2012〕65号

有关市经信委,磷铵生产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磷铵行业准入公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磷铵行业准入公告工作

  为加强磷铵行业管理,强化社会监督,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信部进一步规范了磷铵行业准入公告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要高度重视,积极向辖区内磷铵生产企业宣传《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和《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磷铵行业准入公告工作。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磷铵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电子表格可在省经信委网站重化产业处子站下载),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州经信委负责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和《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我委。

  (三)我委会同省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依据《磷铵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予以审查核实,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经信委于6月15日前,将本地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6份(含电子文档)报送我委重化产业处。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通过公告的企业应当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各市经信委要会同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我委。我委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二)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者,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1、不能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复核申请。

  联系人:省经信委重化产业处  钟金芳

  联系电话:027-87236530

  E-mail:1024602793@qq.com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

  2. 企业申请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申报资料目录及装订顺序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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