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模板

发布日期:2012-05-14    浏览次数:4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申报工作,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6号)、《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和《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77号)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一、拟新设立担保机构前期工作

  1.全体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设立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出资人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立担保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所在地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开设基本账户验资。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要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的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各股东资格情况。

  6. 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起草担保公司章程草案、风险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等各项管理制度。

  7.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二、申请方式和审批程序

  拟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委提出申请,各市(州)工信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工信委,将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写出书面理由予以退回,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省直部门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向省工信委提出申请。省工信委在收到申请报告(材料)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工信委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

  (一)应具备的条件:

  ⒈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⒊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实缴货币注册资本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在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贫困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

  ⒋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⒍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⒎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

  ⒏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连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

  (二)应提交的资料:

  ⒈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⒊公司章程;

  ⒋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⒌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⒍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⒎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⒏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金5%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近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⒐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⒑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⒒与申请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主要股东资料;

  ⒓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⒔出资人资金来源及收入情况证明;

  ⒕真实申报承诺书;

  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陈述书、履职计划;

  ⒗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担保机构申请变更

  (一)申请变更事项:

  ⒈变更名称;

  ⒉增加注册资本金(必须在基本账户进行验资);

  ⒊分立或合并;

  ⒋变更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地;

  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⒍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

  ⒎修改章程;

  ⒏调整业务范围;

  ⒐变更组织形式;

  ⒑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登记事宜的,按规定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⒈申请变更报告;

  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上年度经营情况;

  ⒋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⒌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⒍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

  ⒏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担保机构申请终止

  (一)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终止:

  ⒈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⒉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⒊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机构申请终止应提交的资料:

  ⒈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⒉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⒊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⒋清算方案;

  ⒌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⒍资产分配方案;

  ⒎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工信委要认真组织指导辖区内拟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担保机构登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gsec.govcn/),点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处”,下载“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模板”,按照《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77号)要求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模板”提示内容填报资料。

  (二)各市(州)工信委要认真负责审核,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积极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日常监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对辖区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各类担保机构要实行责任到人、分类跟踪监管服务,定期及时向省工信委报送担保机构运营工作的成效、风险底数、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联 系 人:李海斌

  联系电话:0931-8960417

  附件:《市州工信委联系方式》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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