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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2〕90号)

发布日期:2012-05-14    浏览次数: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宁环办发〔2012〕90号

关于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厅规财处、法规宣教处、总量处、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经研究,定于5月10—17日对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二)环保实事大型室内公共场所和群众居住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三)吴忠、银川、石嘴山黄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进展情况;

  (四)环境监测其他工作。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情况在全区通报。

  三、时间安排

  5月10日 石嘴山市    5月11日 银川市

  5月14日  吴忠市      5月15日  中卫市

  5月16日  固原市

  5月17日14:30,在环境保护厅13楼会议室听取厅规财处、法规宣教处、总量处、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分工任务落实情况汇报(任务分工见宁环办发〔2012〕18号),请各处、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检查人员

  检查组由厅环境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有关人员组成。

  五、检查要求

  (一)各市要按照《关于印发实施环保实事大型室内公共场所和群众居住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办发〔2012〕4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的通知》(宁环办发〔2012〕18号)的要求,对各项环境监测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汇报,汇报材料请准备10份。

  (二)请各市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检查联系工作,并将相关信息于5月8日前报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

  联系人:周少东  电话:5160989   13519292363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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