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73号
关于下达乌鲁木齐地区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自治区的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将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于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落实安置政策,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实际,认真落实安置计划,有条件、有能力的可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接到此计划一个月内须向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按照国家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服役期未满12年的城乡退役士兵实行自主就业政策。但对于新政策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既可以按照入伍时的国家安置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目前,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数量尚不明确,本通知对服役期未满1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仍然按照老政策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优先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外地退役士兵在我区安置要严格执行有关安置政策,确需安置的须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核实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与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办转业士官安置)、乌鲁木齐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办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入伍的初级士官安置)联系接收安置事宜。
附件:乌鲁木齐地区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乌鲁木齐地区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