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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5-08-24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奖设数理、化学、生物与农业、医学与药学,材料与工程、信息”六个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选1名(共同研究的最多不超过2名,奖金共享),无适当人选可空缺。

  第三条 推荐申请“牡丹奖”研究成果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对自然的现象、规律有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或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二)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的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用。

  第四条 推荐申请“牡丹奖”的研究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重要的创见或对科学现象、规律有重要发现,已成为学科的带头人或主要研究骨干。

  (二)在本人从事的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或好评,对学科的发展或对社会的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周岁)者。

  第五条 推荐和评审程序:

  (一)“牡丹奖”的候选人由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推荐,推荐申请的项目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填写“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推荐书”,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各主管部门对被推荐的候选人及研究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推荐部门初审意见。

  (三)由办公室对被推荐的候选人及研究成果的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形式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及研究成果,提交各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名,由各学科评审组提出本学科的候选人名单.

  (五)对各学科评审提出的候选人,由理事会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六)理事会审定通过的“牡丹奖”获得者,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授奖。

  第六条 “牡丹奖”向获奖者颁发4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并授予“牡丹奖优秀科学家”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牡丹奖”的获得者,在申请上海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时,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对“牡丹奖”的获得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全部奖金。

  第九条 本奖励实施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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