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将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县级商务局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厅制定了2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公布。
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委托下放县级商务局。为了做好个审批项目的委托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商务厅
(二)接收主体:县级商务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县级商务局负责企业总部在本县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涉及跨地区实地核查和出具“两店一年证明”由上级商务部门协调。
未设立县商务局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仍在本厅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县商务局负责企业总部在本县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本厅不再办理该县的此项审批项目。
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下放县级商务局。为了做好个审批项目的委托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商务厅
(二)接收主体:县级商务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县级商务局负责本县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未设立县商务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仍在本厅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凭祥、宁明、龙州县商务局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本厅不再办理上述县的此项审批项目。目前,我厅已经向商务部申请该审批项目下放其余县商务局,一旦商务部同意,我厅将及时做下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