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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2-05-15    浏览次数:5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将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县级商务局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厅制定了2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公布。

  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委托下放县级商务局。为了做好个审批项目的委托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商务厅

  (二)接收主体:县级商务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县级商务局负责企业总部在本县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涉及跨地区实地核查和出具“两店一年证明”由上级商务部门协调。

  未设立县商务局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仍在本厅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县商务局负责企业总部在本县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本厅不再办理该县的此项审批项目。

  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下放县级商务局。为了做好个审批项目的委托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商务厅

  (二)接收主体:县级商务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县级商务局负责本县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未设立县商务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仍在本厅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凭祥、宁明、龙州县商务局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本厅不再办理上述县的此项审批项目。目前,我厅已经向商务部申请该审批项目下放其余县商务局,一旦商务部同意,我厅将及时做下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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