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国总工会获悉,针对今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出台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细则,全国1.37亿女性职工凡遭遇性骚扰,投诉和诉诸法律将更具可操作性。
全国总工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介绍,经此次修订的《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据介绍,全国总工会将联合地方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组成督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权益。同时配合、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就设计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介绍,下一步将研究推进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原来的城镇企业女职工,扩大到全体女职工,届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都将由生育保险支付,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此,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表示,由于职场性骚扰定性难、取证难,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她说,建议用人单位建立性骚扰的举报程序,一旦发现单位立即处理。并且装备必要的设施,如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办公室安装设置可视窗口、采取开放办公方式等。同时,注意受害者的信息保密工作,注意保留证据,从而支持受害者的投诉、举报,并获得心理法律方面的帮助。张世平表示,职场性骚扰如何进一步预防、一旦发生向何部门举报、如何举报等,将在今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