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纳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绩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3号)

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纳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绩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纳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绩考核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扭转我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趋势,确保我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原则、对象

  (一)考核原则。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挂钩。

  (二)考核对象。全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及享受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待遇的县、市(以下统称重点县)。

  二、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1次。从2012年开始,次年5月对上一年度农民增收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考核

  考核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绩效办,每年由自治区绩效办负责统一组织考核。

  四、考核指标

  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为重点,按照体现公平、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率、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率、农业增加值增长率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情况5项考核指标。以上5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别为50%、10%、10%、15%和15%。

  五、评分方式

  各项考核指标分别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记分,把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5项指标达到当年全区平均水平设为目标任务基础分。完成目标任务得基础分,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增长率和增幅额度分别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该项考核指标相应扣分。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进行评定。各项指标考核累计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90-95分(不含95分)的为良好,80-90分(不含90分)的为及格,8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六、考核程序

  自治区绩效办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按照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值分别打分,汇总各重点县得分情况,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档次评定等级,提出领导干部政绩意见和奖励建议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奖罚办法

  将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的考核情况作为重点县党政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年度考核实绩特别突出的重点县的党政主要领导予以提拔重用;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及格的重点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及格的重点县,要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设立考核奖励经费并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在自治区扶贫办年度预算中予以专项安排。通过考核评比,对措施有力、增收显著、成效突出的重点县进行奖励,同时对工作得力、指导有方、服务到位的区直有关部门予以适当奖励;对因工作原因导致农民增收缓慢的重点县,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对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问责并适当扣减该重点县第2年的扶贫资金。

  八、工作要求

  各重点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精神,深刻认识保障和改善民生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最需要关注的群体是贫困群众,坚持以贫困农村为重点改善民生,切实加快农民增收步伐。各市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县农民增收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增收、是否参与虚假统计与干部升降留转挂钩,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一项长效制度,贯穿干部组织管理工作全过程;对于编造虚假统计数据骗取政绩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相关规定,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治区统计局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完善农业统计方法及指标体系,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各级统计信息平台,形成一套内容相对稳定、指标科学完整、内部结构严谨、各个层次分明、统计标准规范、操作实用性强的指标体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政绩考核工作所需的统计资料,确保考核数据科学、可靠。

  附件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增长率等指标考核记分表

指  标

评分细则

权重

数据来源

得分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得基础分80分,高于或低于全区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得分0.5分,满分100分。

50%

自治区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率

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得基础分80分,高于或低于全区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得分0.5分,满分100分。

10%

自治区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率

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得基础分80分,高于或低于全区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得分0.5分,满分100分。

10%

自治区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农业增加值增长率

农业增加值增长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得基础分80分,高于或低于全区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得分0.5分,满分100分。

15%

自治区统计局

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情况

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达到法定增长比例,得基础分80分,高于或低于法定增长比例0.1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得分0.5分,满分100分。

15%

自治区统计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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