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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2

桂财采〔2012〕7 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将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以及轮胎供应(包括采购人提出的维修项目)。

  有下列情况可以不到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维修。一是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二是在南宁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驻地在南宁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定点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三是定点采购供应商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车辆及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二)有效期。

  本次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

  二、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

  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和了解各定点采购供应商所能够提供的维修服务车型、品牌系列、工时优惠率、零配件加价率和各项具体承诺等信息。如定点采购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依据定点维修采购结果,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

  (二)采购人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采购供应商对采购人身份有异议的,由定点采购供应商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

  (三)采购人可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也可以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维修或轮胎购买。

  1.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期限(其期限应在定点有效期内)、车辆的车牌号码、结算方式以及不低于中标优惠幅度的优惠价格等内容。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提供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提供下载)。

  2.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的,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和车辆行驶登记证件。

  3. 定点采购供应商对车辆维修时必须先开具维修清单,写明故障范围、需更换的配件及价格、工时费等内容。车辆单位领导核实同意后方可修理。

  (四) 维修、验收与结算。

  定点采购供应商按投标文件给予采购人维修服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用非现金方式自行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结算。

  (五)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合同备案。

  各定点采购供应商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维修统计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四、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一)为了保证公务车辆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和轮胎定点采购工作,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

  (二)定点采购供应商应在其经营场地内醒目位置公示其投标时承诺的维修项目投标报价表,以接受采购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定点采购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取消该供应商定点采购资格。凡被取消定点采购资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和轮胎定点采购的投(竞)标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经查实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的;

  4.经查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的;

  5.经查实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的;

  6.经查实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7.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8.维修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或定点采购供应商与非定点采购供应商资质、维修车型等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定点采购供应商维修报价明显偏高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四)非定点采购供应商不能违法承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驻邕公务车辆维修服务业务,如发现并查实,不能参与下一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投竞标活动。自治区财政厅对预算单位将维修业务交给非定点采购供应商完成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五)采购人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771-5339851。

  (六)请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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