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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09〕87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附件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的有关政策主要调整如下:

  一、自2011年起,将代偿政策范围扩大至覆盖全区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将学校接收学生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延迟至当年11月30日,自治区审批、资金拨付及代偿时间也相应延后。

  三、根据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不同模式和特点对代偿程序进行了调整。

  四、增加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资助管理部门协助高校对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的调查和确认的职责。

  附件:1.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2.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范本)

  3.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二 ○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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