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高函〔2011〕21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高函[2011]197号),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做好2011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组织本地区的产业化基地参加复核。
二、报送材料内容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统计表;
2.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3.科技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4.产业化基地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三、产业化基地管理机构须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1月31日前一式两份寄至或送至我司工业发展处,逾期报送或报送材料不完整的,均视为未参加年度复核。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婷婷,电话:010-58881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特此通知。
附件:
1.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统计表 |
2. 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
3. 科技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